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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蕭鼎宗代 理 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黃郁蘋律師相 對 人 任少淵相 對 人 楊照琴相 對 人 任恆陞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0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壹佰陸拾參元為相對人任恆陞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任恆陞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任少淵、楊照琴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409,48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相對人任恆陞為相對人任少淵、楊照琴之子。而相對人任恆陞於民國101年5月4日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時年僅24歲,且其求學期間尚需向銀行申請就學貸款以繳納學費,應無能力購置系爭房地,又系爭房屋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僅相對人任少淵、楊照琴二人設籍於該址,惟相對人任恆陞卻設籍於他址,顯見系爭房地應為相對人任少淵、楊照琴二人購置而借名登記於相對人任恆陞名下。相對人任少淵、楊照琴名下既已無任何資產,復又怠於終止渠等與相對人任恆陞之借名登記關係,聲請人業依民法第242條、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訴訟,先位聲明請求相對人任恆陞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照琴、任恆陞,現由本院審理中(106年度審訴字第602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債權及物權關係(即民法第242條、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房地,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2110號債權憑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系爭房地第三類登記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以為釋明之方法,然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檢附系爭房地之異動索引及異動清冊內容所示,相對人任少淵、楊照琴未曾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就本案主張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106年度審訴字第602號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就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6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4,640,653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加以本案訴訟之難易度,以及如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而檢送卷宗送上訴、分案等司法行政運作之時間,本院認本案訴訟可能需時5年,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其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160,163元【4,640,653元×5%×5=1,160,1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淑萍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1 │高雄市○區○○段488地 │503.88 │ 1/23 ││ │號土地 │ │ │├──┼───────────┼───────┼────┤│ 2 │高雄市○區○○段488-35│124.88 │ 全部 ││ │地號土地 │ │ │├──┼───────────┼───────┼────┤│ 3 │高雄市○區○○段869建 │總面積180.37 │ 全部 ││ │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 │ ││ │市○○區○○路○○巷○○號│ │ ││ │) │ │ │└──┴───────────┴───────┴────┘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