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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繼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三騏(原名孟三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盈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月29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補繳,上訴人於108 年9 月2 日收受裁定正本,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盈餘
裁判日期: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