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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汪樹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雅美因代位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9,2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