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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義守大學法定代理人 蕭介夫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被 告 劉玫灃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陸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月間受聘為原告應用數學之系助理教授,之後於94年8月間升等為同系副教授在案。然因民眾向教育部檢舉被告升等副教授之代表著作與博士論文大部分雷同,經原告組成學術專業審查小組進行調查屬實於102年11月29日召開102學年第1學期第3次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會議決議撤銷被告副教授資格,被告不服提出申訴、再申訴,分別經原告教評會、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後,被告不服,再於103年9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亦經台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4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53號判決駁回確定,故被告之副教授資格業經遭撤銷確定。被告之副教授資格既遭撤銷確定,則自始無副教授資格存在,其以副教授資格受領之薪資,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原告。查被告所受之不當得利如下:被告自94學年度第1學期(94年8月)起至102學年度第1學期(102年12月)止,自原告溢領之副教授職級之薪資(含年終獎金)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新台幣(下同)637,131元;另被告以副教授職級溢領(副教授職級-助理教授職級)之超鐘點費為如附表二所示之39,929元,二者合計共計677,060元。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7,0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係依94年當時有效之法規升等為副教授並敘薪,並無溢領薪資(含年終獎金)及鐘點費之事實,依專業機構之意見,將博士學位論文改寫後投稿至國際期刊論文,是被國際學術界所認可的,而且是國際上學術界普遍的常識,教育部亦曾行文曾認為被告之升等非屬違反學術倫理,所以被告對台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係行政法院對學術界發表論文的狀況有誤解才為被告不利之判決,故被告之升等論文非屬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53號判決所稱之一稿多投、一魚二吃、過度引述等之不當情形,被告既無不當舉措,復係依原告當年所訂辦法提出升等申請而獲通過,原告追繳薪資(含年終獎金)及鐘點費並無理由。㈡又如認被告應成立不當得利,被告對原告請求金額及計算式雖不爭執,但因被告不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被告所受領之利益已花用而不存在,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庸返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90年間受聘為原告應用數學系之助理教授,嗣於94年8月間升等為同系副教授。

(二)原告教評會於102年11月29日召開102學年第1學期第3次會議決議撤銷被告副教授資格,被告不服提出申訴、再申訴,分別經原告教評會、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被告雖復於103年9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4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53號判決駁回確定。

(三)如原告請求有理由時,被告對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當得利計算金額不爭執。

四、本件爭點:被告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而應成立不當得利?如成立,被告所受利益是否已不存在?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而應成立不當得利?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以上開二之㈠之言詞置辯。次按,大學副教授資格之撤銷是否合法之訴訟救濟,依我國法律制度之設計及規定係由行政法院審判,而非由普通法院審判,故普通法院就本件被告大學副教授資格之撤銷是否合法並無審判權,自應受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拘束。經查,原告教評會於102年11月29日召開102學年第1學期第3次會議決議撤銷被告副教授資格,被告不服提出申訴、再申訴,分別經原告教評會、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被告不服,再於103年9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後,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4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53號判決駁回確定,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足認屬實,故被告之副教授資格嗣後業經撤銷確定係屬已確定無法改變之事實。原告之副教授資格嗣後既經撤銷確定,則其原受領副教授薪資及超鐘點費之資格嗣後即已不存存,自應成立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之不當得利,故被告上開所辯,即不足採。

(二)被告所受之不當得利益是否已不存在?按「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謂『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者而言,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存在,不得謂利益不存在。如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所受利益為金錢時,因金錢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及普遍使用性,祇須移入受領人之財產中,即難以識別。是原則上無法判斷其存在與否,除非受領人能明確證明確以該金錢贈與他人,始可主張該利益不存在。」,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所受領之上開薪資為金錢,於受領時財產總額即已增加,且依被告之抗辯意旨並非贈與他人,而是做為生活之用,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說明,其所受領之系爭金錢利益,即不足以認已不存在,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7,060元之不當得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者翌日之10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份,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八、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抗辯及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及聲請調查之證據,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附表一:被告溢領薪資(含年終獎金)計算表┌─┬─────┬───┬─────┬─────────┬─────────┬──────────┬─────────┐│編│ 溢領期間 │總月數│單月學研費│ 學研費總差額 │ 單年年終獎金差額 │ 年終獎金總差額 │ 合計 ││號│ (民國) │ │差額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 │ │ │ │398,665元。 │8,422元。 │50,532元。 │449,197元。 ││ │ 94年8 月│ │ │【計算式:71月×單│【計算式:單月學研│【計算式:單年年終獎│【計算式:學研費總││ 1│ 至 │ 71月 │ 5,615元│月學研費差額5,615 │費差額5,615元×1.5│金差額差額8,422元×6│差額398,665元+年 ││ │100 年6 月│ │ │元=398,665元】 │月=8,422元】 │年=50,532元】 │終獎金總差額50,532││ │ │ │ │ │ │ │元=449,197元】 │├─┼─────┼───┼─────┼─────────┼─────────┼──────────┼─────────┤│ │ │ │ │170,850元。 │8,542元。 │17,084元。 │187,934元。 ││ │100 年7 月│ │ │【計算式:30月×單│【計算式:單月學研│【計算式:單年年終獎│【計算式:學研費總││ 2│ 至 │ 30月 │ 5,695元│月學研費差額5,695 │費差額5,695元×1.5│金差額差額8,542元× │差額170,850元+年 ││ │102 年12月│ │ │元=170,850元】 │月=8,542元】 │2年=17,084元】 │終獎金總差額17,084││ │ │ │ │ │ │ │元=187,934元】 │├─┴─────┴───┴─────┴─────────┴─────────┴──────────┼─────────┤│ 被告溢領薪資(含年終獎金)合計│637,131元 │└────────────────────────────────────────────────┴─────────┘附表二:被告溢領超鐘點費計算表

(一)被告以副教授職級領取之鐘點費明細:

1、被告以副教授職級領取日間部及進修部之鐘點費明細:┌─┬───┬──┬──┬──┬──┬──┬─────┬───────────────────────────┐│編│學年度│學期│實授│其他│超鐘│週數│ 超鐘點費 │備註 ││號│ │ │時數│核檢│點數│ │(新臺幣)│ │├─┼───┼──┼──┼──┼──┼──┼─────┼───────────────────────────┤│ 1│ 94 │ 1 │ 10 │ │1.3 │ 20 │ 17,810 元│修課人數70人加成10%(3節課故加計0.3) │├─┼───┼──┼──┼──┼──┼──┼─────┼───────────────────────────┤│ 2│ 94 │ 2 │ 10 │ │ 1 │ 20 │ 13,700 元│ │├─┼───┼──┼──┼──┼──┼──┼─────┼───────────────────────────┤│ 3│ 95 │ 1 │ 10 │ │ 2 │ 20 │ 27,400 元│ │├─┼───┼──┼──┼──┼──┼──┼─────┼───────────────────────────┤│ 4│ 95 │ 2 │ 10 │ 1 │ 2 │ 20 │ 27,400 元│ │├─┼───┼──┼──┼──┼──┼──┼─────┼───────────────────────────┤│ 5│ 96 │ 1 │ 10 │ 1 │ 1 │ 20 │ 0 元│修課人數不足,「數值分析」3學分/3小時,修課人數5人扣1 │├─┼───┼──┼──┼──┼──┼──┼─────┼───────────────────────────┤│ 6│ 96 │ 2 │ 10 │ │ 1 │ 20 │ 13,700 元│ │├─┼───┼──┼──┼──┼──┼──┼─────┼───────────────────────────┤│ 7│ 97 │ 1 │ 9 │ │ 0 │ 20 │ 0 元│ │├─┼───┼──┼──┼──┼──┼──┼─────┼───────────────────────────┤│ 8│ 97 │ 2 │ 9 │ │ 0 │ 20 │ 0 元│ │├─┼───┼──┼──┼──┼──┼──┼─────┼───────────────────────────┤│ 9│ 98 │ 1 │ 9 │ 1 │ 1 │ 18 │ 12,330 元│ │├─┼───┼──┼──┼──┼──┼──┼─────┼───────────────────────────┤│10│ 98 │ 2 │ 9 │ │ 0 │ 18 │ 0 元│ │├─┼───┼──┼──┼──┼──┼──┼─────┼───────────────────────────┤│11│ 99 │ 1 │ 9 │ 1 │ 1 │ 18 │ 12,330 元│ │├─┼───┼──┼──┼──┼──┼──┼─────┼───────────────────────────┤│12│ 99 │ 2 │ 9 │ │ 0 │ 18 │ 0 元│ │├─┼───┼──┼──┼──┼──┼──┼─────┼───────────────────────────┤│13│ 100 │ 1 │ 9 │ 1 │ 1 │ 18 │ 12,330 元│ │├─┼───┼──┼──┼──┼──┼──┼─────┼───────────────────────────┤│14│ 100 │ 2 │ 9 │ 1 │ 1 │ 18 │ 12,330 元│ │├─┼───┼──┼──┼──┼──┼──┼─────┼───────────────────────────┤│15│ 101 │ 1 │ 9 │ 1 │ 1 │ 18 │ 12,330 元│ │├─┼───┼──┼──┼──┼──┼──┼─────┼───────────────────────────┤│16│ 101 │ 2 │ 10 │ │1.1 │ 18 │ 13,563 元│修課人數70人加成10%(3節課故加計0.3) │├─┼───┼──┼──┼──┼──┼──┼─────┼───────────────────────────┤│17│ 102 │ 1 │ 9 │ │ 0 │ 18 │ 0 元│ │├─┴───┴──┴──┴──┴──┴──┼─────┴───────────────────────────┤│ 合 計│175,223元 │└────────────────────┴─────────────────────────────────┘

2:被告以副教授職級領取全程英語授課外加1/3之鐘點費┌───┬─┬───┬────┬─────┬─┬────────────┬─────────────────────┐│學年度│學│ 職稱 │科目名稱│系級年班 │時│ 超鐘點費 │ 備註 ││ │期│ │ │ │數│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8,220元。 │ ││ 96 │ 1│副教授│數值分析│應用數學系│ 3│【計算式:685元×3小時×│ ││ │ │ │ │ │ │1/3×12週=8,220元】 │ │└───┴─┴───┴────┴─────┴─┴────────────┴─────────────────────┘

3、1(175,223元)+2(8,220元)=183,443元

(二)被告以助理教授職級領取之鐘點費明細:

1、被告以助理教授職級領取日間部及進修部之鐘點費明細:┌─┬───┬──┬──┬──┬──┬──┬─────┬───────────────────────────┐│編│學年度│學期│實授│產學│超鐘│週數│ 超鐘點費 │備註 ││號│ │ │時數│核檢│點數│ │(新臺幣)│ │├─┼───┼──┼──┼──┼──┼──┼─────┼───────────────────────────┤│ 1│ 94 │ 1 │ 10 │ │0.3 │ 20 │ 3,780 元│修課人數70人加成10%(3節課故加計0.3) │├─┼───┼──┼──┼──┼──┼──┼─────┼───────────────────────────┤│ 2│ 94 │ 2 │ 10 │ │ 0 │ 20 │ 0 元│ │├─┼───┼──┼──┼──┼──┼──┼─────┼───────────────────────────┤│ 3│ 95 │ 1 │ 10 │ 1 │ 2 │ 20 │ 25,200 元│ │├─┼───┼──┼──┼──┼──┼──┼─────┼───────────────────────────┤│ 4│ 95 │ 2 │ 10 │ 1 │ 2 │ 20 │ 25,200 元│ │├─┼───┼──┼──┼──┼──┼──┼─────┼───────────────────────────┤│ 5│ 96 │ 1 │ 10 │ │ 1 │ 20 │ 0 元│修課人數不足,「數值分析」3學分/3小時,修課人數5人扣1 │├─┼───┼──┼──┼──┼──┼──┼─────┼───────────────────────────┤│ 6│ 96 │ 2 │ 10 │ │ 1 │ 20 │ 12,600 元│ │├─┼───┼──┼──┼──┼──┼──┼─────┼───────────────────────────┤│ 7│ 97 │ 1 │ 9 │ │ 0 │ 20 │ 0 元│ │├─┼───┼──┼──┼──┼──┼──┼─────┼───────────────────────────┤│ 8│ 97 │ 2 │ 9 │ │ 0 │ 20 │ 0 元│ │├─┼───┼──┼──┼──┼──┼──┼─────┼───────────────────────────┤│ 9│ 98 │ 1 │ 9 │ 1 │ 1 │ 18 │ 11,340 元│ │├─┼───┼──┼──┼──┼──┼──┼─────┼───────────────────────────┤│10│ 98 │ 2 │ 9 │ │ 0 │ 18 │ 0 元│ │├─┼───┼──┼──┼──┼──┼──┼─────┼───────────────────────────┤│11│ 99 │ 1 │ 9 │ 1 │ 1 │ 18 │ 11,340 元│ │├─┼───┼──┼──┼──┼──┼──┼─────┼───────────────────────────┤│12│ 99 │ 2 │ 9 │ │ 0 │ 18 │ 0 元│ │├─┼───┼──┼──┼──┼──┼──┼─────┼───────────────────────────┤│13│ 100 │ 1 │ 9 │ 1 │ 1 │ 18 │ 11,340 元│ │├─┼───┼──┼──┼──┼──┼──┼─────┼───────────────────────────┤│14│ 100 │ 2 │ 9 │ 1 │ 1 │ 18 │ 11,340 元│ │├─┼───┼──┼──┼──┼──┼──┼─────┼───────────────────────────┤│15│ 101 │ 1 │ 9 │ 1 │ 1 │ 18 │ 11,340 元│ │├─┼───┼──┼──┼──┼──┼──┼─────┼───────────────────────────┤│16│ 101 │ 2 │ 10 │ │1.1 │ 18 │ 12,474 元│修課人數70人加成10%(3節課故加計0.3) │├─┼───┼──┼──┼──┼──┼──┼─────┼───────────────────────────┤│17│ 102 │ 1 │ 9 │ │ 0 │ 18 │ 0 元│ │├─┴───┴──┴──┴──┴──┴──┼─────┴───────────────────────────┤│ 合 計│135,954元 │└────────────────────┴─────────────────────────────────┘

2:張被告以助理教授職級領取全程英語授課外加1/3之鐘點費┌───┬─┬────┬────┬─────┬─┬────────────┬─────────────────────┐│學年度│學│ 職稱 │科目名稱│系級年班 │時│ 超鐘點費 │ 備註 ││ │期│ │ │ │數│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7,560元。 │ ││ 96 │ 1│助理教授│數值分析│應用數學系│ 3│【計算式:630元×3小時×│ ││ │ │ │ │ │ │1/3×12週=7,560元】 │ │└───┴─┴────┴────┴─────┴─┴────────────┴─────────────────────┘

3、1(135,954元)+2(7,560元)=143,514元

(三)、被告以副教授職級領取之鐘點費183,443元-被告以助

理教授職級領取之鐘點費143,514元=39,929元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