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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 藍子鴻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彥臻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