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號原 告 楊文禮被 告 林天得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查本件於106年7月17日下午3時25分準時開庭,因原告未到場,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被告之聲請,於法相合,准予一造辯論判決,並定期宣判。且因本件係該日開庭最後一案,定期宣判後,本院即行離庭,而原告則於本院離庭前均未出現。惟原告嗣後具狀陳報,當日僅遲到數分鐘,本院未予言詞辯論機會,即行結案,於法、於情均不合。本院審酌被告依法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惟原告若真僅係遲到數分鐘,即因本件行一造辯論判決程序,而無於一審言詞辯論機會,於情似有未妥,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以求法、情之衡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揚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