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被 上訴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