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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即被 告 楊坤隆被上訴人即原 告 徐玉螢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88號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即命給付新台幣(下同)251,325元暨遲延利息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日後書狀並應提出與正本相符之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