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5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被 告 莊增鎰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被 告 謝素禎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就系爭土地如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106 年9 月28日複丈成果圖所示G、G1部分土地上,被告所種植果樹之種類是否為椰子、荔枝、芒果三種予以特定,並就是否需予以刈除回復原狀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