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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4號原 告 許順德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被 告 高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林美華

蔡秀燕林月娥吳佳縈(原名吳素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裁判日期: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