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 告 李蓮被上訴人即原 告 呂林秀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容許管線安設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橋頭簡易庭於106年7月21日以106年度橋簡字第313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見106年度橋簡字第313號卷第4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