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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5號原 告 新光My LINE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瑞君被 告 莊素秋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交物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以106年度補字第40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物件等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