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李素美
蔡明峯蔡依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楊宜樫律師被 告 蔡宗昌
楊姵妤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號)、792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號)、7930建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號2 樓)及79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號3 樓)(前揭4 棟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原均為訴外人蔡宗輝、蔡宗榮、蔡宗盛、楊禎欽及被告蔡宗昌(下稱五個兄弟)共有,應有部分各為5 分之1 。而依民法第822 條規定,系爭建物之房屋稅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惟系爭建物之房屋稅自91年度至104 年度共計新臺幣(下同)3,053,604 元(下稱系爭房屋稅),均由蔡宗輝全數繳納。嗣蔡宗輝於105 年
1 月11日死亡,其之繼承人即原告三人自得據民法第822 條及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請求其他共有人償還其各應分擔部分之房屋稅。而蔡宗昌除應償還其應有部分5 分之1 所應負擔91年至104 年之房屋稅共計610,716 元;此外,蔡宗盛於95年10月15日死亡,99年1 月25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據蔡宗盛繼承人之分割遺產協議,就蔡宗盛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5 分之1 登記為蔡宗昌所有;惟蔡宗盛生前就系爭建物91年至95年房屋稅應分擔其應有部分5 分之1 之分擔額合計231,113 元( 95年房屋稅分擔額於95年5 月31日屬當時共有人蔡宗盛之債務),此房屋稅分擔額債務屬蔡宗盛全體繼承人之連帶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規定,蔡宗盛全體繼承人就此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蔡宗盛之遺產於96年至98年尚未分割,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系爭建物之房屋稅分擔額即為蔡宗盛全體繼承人(即系爭建物應有部份5 分之1 公同共有人) 之連帶債務。而民法第273 條明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故原告三人自得就前開連帶債務,請求債務人蔡宗昌為全部之給付。另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之一楊禎欽於97年4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僅有被告楊姵妤一人,是楊姵妤雖於99年3 月24日始就系爭建物辦理繼承登記,然依民法第1147、1148條規定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而楊禎欽生前就系爭建物91年至96年房屋稅應分擔其應有部分5 分之1 之分擔額合計275,60
2 元,原告三人得據民法第88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請求楊姵妤以繼承楊禎欽所得遺產為限,如數給付本息;再者,原告三人據民法第88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亦得請求楊姵妤給付97年至104 年系爭建物應有部分
5 分之1 之分擔額合計335,114 元本息。為此,爰依民法第
82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蔡宗昌應以繼承蔡宗盛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三人231,113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曰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蔡宗昌應給付原告三人990,324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楊姵妤應以繼承楊禎欽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三人275,60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楊姵妤應給付原告三人335,114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之系爭房屋稅,係屬民法第822 條所指之共有物其他負擔,被告不爭執,但爭執因系爭房屋向來即由原告之被繼承人蔡宗輝(大哥)管理,渠等兄弟間向來即合意由蔡宗輝負擔支付,於系爭房屋曾出租收益之期間,蔡宗輝即將收益先行繳納房屋稅款及其他之管理、修繕、保存費用,餘額再分配與各兄弟,此後未出租期間,其則考量其為基地所有人,為免不良之承租人使用房屋,產生意外,連累及土地所有人,乃寧可自願繳納以保全其土地所有人之無責,但此係蔡宗輝個人之責任判斷,與實際之法律效力如何無關。再者,蔡家原係經營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即以其母蔡見之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為9,000 多萬元,蔡宗盛之遺產稅亦有5948萬餘元,足見蔡家兄弟各人名下之財產。均非少數,則依蔡宗輝之想法,其選擇自己負擔費用及房屋稅款,換取掌握系爭房屋之主控權相較於稅款之數目與其家產,稅款實屬繳款,再以蔡宗輝因係大哥,被告蔡宗昌又係長年在美國約每半年回國二個月,自予以尊重之,否則蔡宗輝豈有歷經十年,而不向蔡宗昌等人索還之理,又不僅蔡宗輝部分不索還,即令蔡宗盛、蔡宗榮等兄弟亦同此情形。故蔡宗輝是自願承擔此房稅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㈠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建物原均為蔡宗輝、蔡宗榮、蔡宗盛、楊禎欽及蔡宗昌
共有,應有部分各為5 分之1 。嗣蔡宗盛於95年10月15日死亡,其遺產為其繼承人即訴外人蔡美媛、蔡宗榮、黃崇禧、黃瓊嬅、黃瓊儀、黃瓊萱及被告2 人公同共有,而蔡宗昌於99年1 月28日分割繼承登記而單獨取得蔡宗盛所遺系爭建物應有部分5 分之1 ;楊禎欽於97年4 月23日死亡,楊姵妤因繼承而取得楊禎欽所遺系爭建物應有部分5 分之1 。
㈡蔡宗輝於105 年1 月11日死亡,原告3 人為其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㈢系爭建物91年至104 年之房屋稅額如各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
載,合計3,053,604 元(詳如附表所示),由蔡宗輝全數繳納。
四、本件爭點如下:㈠系爭建物之共有人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有無約定由蔡宗輝
負擔?㈡原告請求被告2 人償還其被繼承人及其應分擔之金額,是否
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系爭建物之共有人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有無約定由蔡宗輝
負擔?⒈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822 條第1 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謂各共有人,既可對於共有物依其應有部分享受利益,自應就共有物所擔負之管理費、收益費及一切租稅捐款等,負清償之義務。但此等事項,無關於公益,當事人可以契約定之。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定。又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惟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自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判決參照)。另按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得採信(參見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例)。
⒉系爭建物91年至104 年之房屋稅額如各年度房屋稅繳款書
所載,合計3,053,604 元(詳如附表所示),由蔡宗輝全數繳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告主張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五個兄弟就系爭房屋稅,另有約定由蔡宗輝一人負擔等語,則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①證人即蔡宗昌之配偶連麗珍到庭證稱:「被告蔡宗昌跟
我民國66年去美國唸書,遇到臺灣與美國斷交,(民國)82年才回國,短暫停留,探望父母,(西元)1983或1984年蓋好上開四間房屋,系爭四間房屋其實是是整棟樓,以前租給主婦商場,這時是五個兄弟為共有人,我記得每年都會拿到租金收益扣除費用後約一百多萬元。約(西元)1987年,時間不太清楚,母親跟我說主婦商場希望減少租金,那時由蔡宗輝處理家中事務,蔡宗輝是華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來管理。蔡宗輝不願意減少租金,主婦商場就不租了,有聽說錢櫃有意願要租,但是後來沒有出租。蔡宗盛往生後,大嫂不願意照顧父母,蔡宗輝晚上會去探望父母,聊天時,我有說以前出租有收益一百多萬,為何現在不出租,蔡宗輝跟蔡宗榮有土地各二分之一,上面的建物由五個兄弟各持有五分之一。蔡宗勝95年往生後,由蔡宗昌繼承他的權利,所以持分五分之二。…錢櫃本來有要租,蔡宗輝說怕有糾紛,寧願不租,自己負擔房屋稅。蔡宗輝沒有跟所有的兄弟說要給付房屋稅。(問:蔡宗輝有跟兄弟說要負擔房屋稅?)之前我們有抱怨,為何不租出系爭四間房屋?蔡宗輝說出租出去他睡不著,他說所有費用他會處理,他負擔。104 年建工路的土地,有壹仟多坪,蓋四棟五樓,房屋出賣後,蔡宗輝把華見公司解散,蔡宗輝跟我說要去把房屋稅稅籍分開,每個兄弟自己去繳交房屋稅。系爭四間房屋以前都是蔡宗輝在管理,他不願意出租,自己願意去繳交水電費及稅務,若是出租我們每年還有一百多萬的收益,是蔡宗輝不願意出租的,我們也不好意思去與蔡宗輝爭執。…(問:在蔡宗輝管理期間,蔡宗輝是否有找你們索取費用?)完全沒有,都是蔡宗輝處理。」等語(見本院35~38頁)。
②證人林姿君證陳:伊於90年或91年初開始,擔任蔡宗輝
的管家;蔡宗輝在世時,從無叫伊去跟其他人要房屋的稅金,蔡宗輝是繳交全部稅金,伊不知道他為何要全部繳交,而不向其他共有人收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至12
9 頁)。③承上,依連麗珍之證詞以觀,系爭建物自興建完成後,
至蔡宗輝死亡為止,均由蔡宗輝一人管理;系爭建物在出租予主婦商場期間,蔡宗輝係以所收取之租金收益扣抵系爭建物所生之費用及稅捐等,將所餘收益分予其他共有人,嗣主婦商場不承租以後,蔡宗輝不再出租系爭建物,並向蔡宗昌夫妻表示其會負擔系爭建物之水電費及稅務,故系爭建物之房屋稅在蔡宗輝生前均由其繳交,未向其他共有人索取費用等情;林姿君則證述在伊任職蔡宗輝管家期間,蔡宗輝生前繳交系爭建物之全部稅金,從未向其他共有人收取等語。則以系爭建物不出租予主婦商場至蔡宗輝死亡前,期間長達20多年,蔡宗輝並未將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稅籍分開,讓其他共有人自己去繳交房屋稅,而係其一人負責繳交全部稅款,亦從未向其他共有人收取或索討,足見連麗珍之上開證詞並不違事理,應非虛偽,可以採信。參以系爭建物長期由蔡宗輝管理,以至於使用收益,其他共有人均未能置喙,益難認系爭建物之共有人間,就系爭建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並無推由蔡宗輝支付之合意或默示合意。綜上各情,被告主張系爭建物之共有人就系爭房屋稅,另有約定由蔡宗輝一人負擔乙節,應為可取。
㈡原告請求被告2 人償還其被繼承人及其應分擔之金額,是否
有理由?據上,蔡宗輝支付系爭房屋稅既係基於與系爭建物之其他共有人間之約定,其他共有人即蔡宗盛生前、楊禎欽生前、蔡宗昌、楊姵妤於91年至104 年期間,自無積欠蔡宗輝房屋稅債務,則原告三人於蔡宗輝死亡後,本於民法第88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主張繼承蔡宗輝逾其所應分擔部分之系爭房屋稅債權,而請求被告2 人如訴之聲明㈠至㈣所示,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衣民法第882 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㈠蔡宗昌應以繼承蔡宗盛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三人231,113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曰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蔡宗昌應給付原告三人990,324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楊姵妤應以繼承楊禎欽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三人275,60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楊姵妤應給付原告三人335,114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附表:
┌─┬──┬────────┬─────┬─────┬──────┬─────┬─────┐│編│年度│ 建物門牌號碼 │建物稅額 │ │ │ │ ││號│ │(高雄市前金區)│(新臺幣)│ 應有部分 │ 應負擔金額 │應有部分 │應負擔金額│├─┼──┼────────┼─────┼─────┼──────┼─────┼─────┤│ 1│ │中正四路116號 │55,100元 │ 2/5 │ 22,040元 │ 1/5 │ 11,020元 │├─┤ ├────────┼─────┼─────┼──────┼─────┼─────┤│ 2│ │中正四路116號2樓│70,634元 │ 2/5 │ 28,254元 │ 1/5 │ 14,127元 │├─┤ 91 ├────────┼─────┼─────┼──────┼─────┼─────┤│ 3│ │中正四路116號3樓│84,462元 │ 2/5 │ 33,785元 │ 1/5 │ 16,892元 │├─┤ ├────────┼─────┼─────┼──────┼─────┼─────┤│ 4│ │中華三路124號 │26,698元 │ 2/5 │ 10,679元 │ 1/5 │ 5,340元 │├─┼──┼────────┼─────┼─────┼──────┼─────┼─────┤│ 5│ │中正四路116號 │54,428元 │ 2/5 │ 21,771元 │ 1/5 │ 10,886元 │├─┤ ├────────┼─────┼─────┼──────┼─────┼─────┤│ 6│ │中正四路116號2樓│69,772元 │ 2/5 │ 27,909元 │ 1/5 │ 13,954元 │├─┤ 92 ├────────┼─────┼─────┼──────┼─────┼─────┤│ 7│ │中正四路116號3樓│83,432元 │ 2/5 │ 33,373元 │ 1/5 │ 16,686元 │├─┤ ├────────┼─────┼─────┼──────┼─────┼─────┤│ 8│ │中華三路124號 │26,372元 │ 2/5 │ 10,549元 │ 1/5 │ 5,274元 │├─┼──┼────────┼─────┼─────┼──────┼─────┼─────┤│ 9│ │中正四路116號 │53,756元 │ 2/5 │ 21,502元 │ 1/5 │ 10,751元 │├─┤ ├────────┼─────┼─────┼──────┼─────┼─────┤│10│ │中正四路116號2樓│68,910元 │ 2/5 │ 27,564元 │ 1/5 │ 13,782元 │├─┤ 93 ├────────┼─────┼─────┼──────┼─────┼─────┤│11│ │中正四路116號3樓│82,402元 │ 2/5 │ 32,961元 │ 1/5 │ 16,480元 │├─┤ ├────────┼─────┼─────┼──────┼─────┼─────┤│12│ │中華三路124號 │26,046元 │ 2/5 │ 10,418元 │ 1/5 │ 5,209元 │├─┼──┼────────┼─────┼─────┼──────┼─────┼─────┤│13│ │中正四路116號 │53,084元 │ 2/5 │ 21,234元 │ 1/5 │ 10,617元 │├─┤ ├────────┼─────┼─────┼──────┼─────┼─────┤│14│ │中正四路116號2樓│68,050元 │ 2/5 │ 27,220元 │ 1/5 │ 13,610元 │├─┤ 94 ├────────┼─────┼─────┼──────┼─────┼─────┤│15│ │中正四路116號3樓│81,372元 │ 2/5 │ 32,549元 │ 1/5 │ 16,274元 │├─┤ ├────────┼─────┼─────┼──────┼─────┼─────┤│16│ │中華三路124號 │25,720元 │ 2/5 │ 10,288元 │ 1/5 │ 5,144元 │├─┼──┼────────┼─────┼─────┼──────┼─────┼─────┤│17│ │中正四路116號 │52,412元 │ 2/5 │ 20,965元 │ 1/5 │ 10,482元 │├─┤ ├────────┼─────┼─────┼──────┼─────┼─────┤│18│ │中正四路116號2樓│67,188元 │ 2/5 │ 26,875元 │ 1/5 │ 13,438元 │├─┤ 95 ├────────┼─────┼─────┼──────┼─────┼─────┤│19│ │中正四路116號3樓│80,342元 │ 2/5 │ 32,137元 │ 1/5 │ 16,068元 │├─┤ ├────────┼─────┼─────┼──────┼─────┼─────┤│20│ │中華三路124號 │25,396元 │ 2/5 │ 10,158元 │ 1/5 │ 5,079元 │├─┼──┼────────┼─────┼─────┼──────┼─────┼─────┤│21│ │中正四路116號 │51,740元 │ 2/5 │ 20,696元 │ 1/5 │ 10,348元 │├─┤ ├────────┼─────┼─────┼──────┼─────┼─────┤│22│ │中正四路116號2樓│66,326元 │ 2/5 │ 26,530元 │ 1/5 │ 13,265元 │├─┤ 96 ├────────┼─────┼─────┼──────┼─────┼─────┤│23│ │中正四路116號3樓│79,312元 │ 2/5 │ 31,725元 │ 1/5 │ 15,862元 │├─┤ ├────────┼─────┼─────┼──────┼─────┼─────┤│24│ │中華三路124號 │25,070元 │ 2/5 │ 10,028元 │ 1/5 │ 5,014元 │├─┼──┼────────┼─────┼─────┼──────┼─────┼─────┤│25│ │中正四路116號 │51,068元 │ 2/5 │ 20,427元 │ 1/5 │ 10,214元 │├─┤ ├────────┼─────┼─────┼──────┼─────┼─────┤│26│ │中正四路116號2樓│65,466元 │ 2/5 │ 26,186元 │ 1/5 │ 13,093元 │├─┤ 97 ├────────┼─────┼─────┼──────┼─────┼─────┤│27│ │中正四路116號3樓│78,280元 │ 2/5 │ 31,312元 │ 1/5 │ 15,656元 │├─┤ ├────────┼─────┼─────┼──────┼─────┼─────┤│28│ │中華三路124號 │24,744元 │ 2/5 │ 9,898元 │ 1/5 │ 4,949元 │├─┼──┼────────┼─────┼─────┼──────┼─────┼─────┤│29│ │中正四路116號 │50,396元 │ 2/5 │ 20,158元 │ 1/5 │ 10,079元 │├─┤ ├────────┼─────┼─────┼──────┼─────┼─────┤│30│ │中正四路116號2樓│64,604元 │ 2/5 │ 25,842元 │ 1/5 │ 12,921元 │├─┤ 98 ├────────┼─────┼─────┼──────┼─────┼─────┤│31│ │中正四路116號3樓│77,250元 │ 2/5 │ 30,900元 │ 1/5 │ 15,450元 │├─┤ ├────────┼─────┼─────┼──────┼─────┼─────┤│32│ │中華三路124號 │24,418元 │ 2/5 │ 9,767元 │ 1/5 │ 4,884元 │├─┼──┼────────┼─────┼─────┼──────┼─────┼─────┤│33│ │中正四路116號 │49,724元 │ 2/5 │ 19,890元 │ 1/5 │ 9,945元 │├─┤ ├────────┼─────┼─────┼──────┼─────┼─────┤│34│ │中正四路116號2樓│63,742元 │ 2/5 │ 25,497元 │ 1/5 │ 12,748元 │├─┤ 99 ├────────┼─────┼─────┼──────┼─────┼─────┤│35│ │中正四路116號3樓│76,222元 │ 2/5 │ 30,489元 │ 1/5 │ 15,244元 │├─┤ ├────────┼─────┼─────┼──────┼─────┼─────┤│36│ │中華三路124號 │24,094元 │ 2/5 │ 9,638元 │ 1/5 │ 4,819元 │├─┼──┼────────┼─────┼─────┼──────┼─────┼─────┤│37│ │中正四路116號 │49,052元 │ 2/5 │ 19,621元 │ 1/5 │ 9,810元 │├─┤ ├────────┼─────┼─────┼──────┼─────┼─────┤│38│ │中正四路116號2樓│62,880元 │ 2/5 │ 25,152元 │ 1/5 │ 12,576元 │├─┤100 ├────────┼─────┼─────┼──────┼─────┼─────┤│39│ │中正四路116號3樓│75,192元 │ 2/5 │ 30,077元 │ 1/5 │ 15,038元 │├─┤ ├────────┼─────┼─────┼──────┼─────┼─────┤│40│ │中華三路124號 │23,768元 │ 2/5 │ 9,507元 │ 1/5 │ 4,754元 │├─┼──┼────────┼─────┼─────┼──────┼─────┼─────┤│41│ │中正四路116號 │48,380元 │ 2/5 │ 19,352元 │ 1/5 │ 9,676元 │├─┤ ├────────┼─────┼─────┼──────┼─────┼─────┤│42│ │中正四路116號2樓│62,020元 │ 2/5 │ 24,808元 │ 1/5 │ 12,404元 │├─┤101 ├────────┼─────┼─────┼──────┼─────┼─────┤│43│ │中正四路116號3樓│74,162元 │ 2/5 │ 29,665元 │ 1/5 │ 14,832元 │├─┤ ├────────┼─────┼─────┼──────┼─────┼─────┤│44│ │中華三路124號 │23,442元 │ 2/5 │ 9,377元 │ 1/5 │ 4,688元 │├─┼──┼────────┼─────┼─────┼──────┼─────┼─────┤│45│ │中正四路116號 │47,708元 │ 2/5 │ 19,083元 │ 1/5 │ 9,542元 │├─┤ ├────────┼─────┼─────┼──────┼─────┼─────┤│46│ │中正四路116號2樓│61,158元 │ 2/5 │ 24,463元 │ 1/5 │ 12,232元 │├─┤102 ├────────┼─────┼─────┼──────┼─────┼─────┤│47│ │中正四路116號3樓│73,132元 │ 2/5 │ 29,253元 │ 1/5 │ 14,626元 │├─┤ ├────────┼─────┼─────┼──────┼─────┼─────┤│48│ │中華三路124號 │23,116元 │ 2/5 │ 9,246元 │ 1/5 │ 4,623元 │├─┼──┼────────┼─────┼─────┼──────┼─────┼─────┤│49│ │中正四路116號 │47,036元 │ 2/5 │ 18,814元 │ 1/5 │ 9,407元 │├─┤ ├────────┼─────┼─────┼──────┼─────┼─────┤│50│ │中正四路116號2樓│60,296元 │ 2/5 │ 24,118元 │ 1/5 │ 12,059元 │├─┤103 ├────────┼─────┼─────┼──────┼─────┼─────┤│51│ │中正四路116號3樓│72,102元 │ 2/5 │ 28,841元 │ 1/5 │ 14,420元 │├─┤ ├────────┼─────┼─────┼──────┼─────┼─────┤│52│ │中華三路124號 │22,790元 │ 2/5 │ 9,116元 │ 1/5 │ 4,558元 │├─┼──┼────────┼─────┼─────┼──────┼─────┼─────┤│53│ │中正四路116號 │46,364元 │ 2/5 │ 18,546元 │ 1/5 │ 9,273元 │├─┤ ├────────┼─────┼─────┼──────┼─────┼─────┤│54│ │中正四路116號2樓│59,436元 │ 2/5 │ 23,774元 │ 1/5 │ 11,887元 │├─┤104 ├────────┼─────┼─────┼──────┼─────┼─────┤│55│ │中正四路116號3樓│71,072元 │ 2/5 │ 28,429元 │ 1/5 │ 14,214元 │├─┤ ├────────┼─────┼─────┼──────┼─────┼─────┤│56│ │中華三路124號 │22,466元 │ 2/5 │ 8,986元 │ 1/5 │ 4,493元 │├─┴──┴────────┴─────┴─────┼──────┼─────┼─────┤│ │1,221,442元 │ │610,7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