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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39號原 告 許善榛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王舜信律師被 告 呂阿勸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5 年度附民字第95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願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在高雄市旗山區旗山農會前,以假名「呂秀勤」向在該處搭乘公車之伊訕攀談,嗣被告留下0000000000門號,伊留下0000000000門號相互聯絡,被告並透露自己有能力協助伊引介工作,而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伊佯稱欲介紹伊工作等語,致伊誤認被告確有管道得予引介安插工作,乃自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領現金或向伊之父即訴外人許進修拿取年金、勞保給付等金錢,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被告明知自身無能力協助伊引介工作,竟利用伊急需找尋工作之弱點,或冒稱法官之親人或認識某立委為藉口多次向伊訛詐金錢,造成伊受有合計986,000元之財產上損害,被告之行為與伊之損害結果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伊自得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詐欺原告,關於附表編號1 部分,被告僅有以需要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原告提出之提領42萬元紀錄僅係拼湊而來,難以證明確實遭被告詐騙而全部交付予伊。關於附表編號2 部分,被告否認有以此為由向原告詐騙。至原告雖提出存摺提領紀錄為證,但此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有自其帳戶提領現金,不能證明有交付給被告,且原告提領款項資料,明顯係為湊足該筆數額而擷取提領紀錄充數,自不得遽以該等顯有疑義之提款紀錄,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關於附表編號3 部分,被告不否認有以生活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12萬元,並無證據可佐證被告詐騙。關於附表編號

4 部分,被告係因生活困難向原告借款6 萬元,並無以要介紹原告擔任法官助理需給法官母親節賀禮為由而詐欺。關於附表編號5 部分,原告與被告間係以乾媽、乾女兒相稱,則原告因被告女兒即乾姊罹患乳癌,而贈予2 萬元慰問金,本屬人情之常,係原告基於與被告間之情誼而為之贈與,並非出於被告之詐騙。關於附表編號6 部分,被告並未向原告詐騙,原告提出提領款項之金額不一,且主張交付款項之時間亦與提款時間不符,足見原告之指述尚有瑕疵。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04 年1 月5 日認識。被告在高雄市旗山區旗山農會

前,以「呂秀勤」自稱,向在該處搭乘公車之原告攀談,嗣被告留下0000000000號、原告留下0000000000號門號互相聯絡,並陸續與原告聯繫見面,且進一步成為原告之乾媽。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譯文內容形式真正不爭執。

㈢原告於104 年11月8 日與被告在咖啡店內見面時,提出記載內容如附表三。

㈣被告於104 年11月7 日與原告、許進修見面時之對話錄音譯文形式真正不爭執(刑事易字卷第96至100 頁)。

㈤原告提領金額明細如附表五。

四、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施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侵權行為,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加害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仍告知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侵害被害人金錢之所有權,受有損害,加害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侵權行為,業據其於

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時證稱:104 年1 月5 日在旗山區旗山農會坐車時認識被告,當時伊在溪洲國小擔任行政人員,有換工作意願,被告就說認識很多有力人士,可以幫伊介紹、安排工作,被告告知伊王金平要選總統了,要安排伊至王金平處作秘書,一個月有10幾萬元薪資,等王金平選上總統後,再至被告之女兒處當法官秘書,被告告知伊只是大學學歷,在法官那邊工作可能會被同仁認為學歷怎麼這麼低,被告稱會安排可以拿到碩士班畢業證書。104 年3 月15日交付66,000元予被告,係因被告告知因為工作的關係,要給王金平生日禮金66,000元。被告也一直要求伊,王金平要選總統需要競選經費12萬元,若給12萬元可以使工作早成定局,伊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綠豆湯店交付現金120,00

0 元予被告。被告也告知5 月份是母親節,被告的大女兒法官,要代替伊買東西給裡面的高官,所以需要60,000元,伊就拿60,000元予被告。被告說家中有4 個女兒,都很優秀,李麗珠的妹妹,是最後一個女兒,因為乳癌住院都很可憐,被告的3 個女兒已經出醫療費用了,需要伊拿20,000元慰問金給該女兒壓壓驚,這樣原告在被告女兒的印象會比較好。被告於104 年6 月中旬,約伊至民族路空地,告知該塊地是被告的,是蔡英文要蓋競選總部的地,要伊付30萬元作為蔡英文的競選費用,並告知該土地之後會蓋房子,有一棟會是伊的,因此伊要分攤等語明確(刑事院卷一第165 至176 頁)。並有其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聯譯文、附表三所示交款紀錄、附表四所示提領金額明細為證。

㈢本院審酌:

⑴原告上開陳述,關於交付被告款項之項目、金額,核與原告

與被告於104 年11月8 日在星巴克見面時,原告交付予被告核對之手寫交款記錄(偵卷第28頁,詳附表三)記載:⑴安排工作380,000 元、⑵王金平生日禮金66,000元、⑶申請碩士畢業證書40,000元、⑷王金平要選總統經費12,000元、⑸蔡英文要選總統經費分攤姊妹房屋費300,000 元、⑹四姐生病慰問金20,000元、⑺母親節拿60,000元等內容相符。

⑵又原告與被告於104 年11月8 日在星巴克中見面並以上開手

寫交款記錄對帳時之對話內容,被告稱:「這張你先拿著,我在安排時間,再回去看看,要不然叫管家拿出來跟你對,我就在旁邊看你們麼講,那如果說你不要,我再去跟王說,就是上次他拿的,會匯回去戶頭,他說很多人都在等,這是我跟他答應的。…這種事情是王金平和我,今天是我跟王在作主的,不是你姐姐作主,我如果覺得OK,要讓你進去,是我決定的。」等語。原告稱:「之前你跟我說母親節過後,結果沒有,後來七月份農曆過後也沒有,我們再繼續等,再來十月份,說姐姐受訓回來,那現在又說幾天12月份,這中間我們很難過。」等語,被告稱:「你不要害她,她叫李麗珠,之前是…現在是在院長…。這種金錢的事情,這筆錢是本來就要花的,我也跟你說,穩定後,這些錢是花的有價值的」等語。原告稱:「我昨天有跟爸媽討論總共拿了多少錢,看有沒有差錯,像這種30幾萬的,也是從我這邊出去,這

4 萬塊,這競選經費12萬,四姐生病時我也給他2 萬塊,母親節時你說要送禮,也拿6 萬…」等語。被告則稱:「把帳記起來,這樣也沒錯,昨天的情形我說給你聽,我是跟你爸說,像你妹妹那個,包包這些,都是大家心甘情願的,這樣你聽的懂嗎?這樣你還把帳起來,就是沒有良心」等語。被告稱:「重點是你要讓人家把工作接好,你現在是要拿錢給我…,你就說一聲,我們就準備錢給你,人家給你名聲了,你還這樣」等語。被告稱:還有生日的你要拿就沒意思,這個要人家還你就是沒水準」等語。「我現在是要跟你說王院長生日那個,我會拿去,你的路要照這樣走,人家的生日你應該要表示,結果你還不要」等語。「那個包包生日那個,後面打叉,還有四個白鐵(瓶子),母親節的打叉,這四樣,王金平的。那如果說你沒有進去,我就要退還給你,這另外退的,你現在目前算起來總共一百對不對?」等語。「這你要確定,這不能亂算,你坦白講,你是不要是不是…」等語。「你如果有再拜託別人那不可能了」等語。「我這個人很善良,外面和王金平很活躍,所以他很喜歡要我出來當姊妹等語。」「那你現在是待到12月底嗎?那新曆的過年就是可以去那邊待了」。原告稱:「就是這我們全部的金額。」等語。被告稱:「我知道啦,就這些,大概就是這樣」等語。亦有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錄音譯文在卷可佐(偵卷第26至27頁,詳附表二)。依上開對話內容所示,原告以前開手寫帳單與被告對帳時,被告對原告所記載之金額及名目並無意見,僅就原告是否可向被告請求返還有意見,亦可徵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交付被告款項一節為真。

⑶另依上開對話內容所示,被告確實向原告稱有能力安排原告

至王金平處工作,亦向原告稱被告之女兒李麗珠現在是院長等語。又依被告於104 年11月7 日與原告、許進修見面時之對話錄音譯文所示,許進修稱:「阿你女兒在法院的那個,已經受訓回來了嗎?」等語,被告稱:「回來了阿。阿現在的中間就是死了父親,還有小妹現在這樣,都很煩,現在這是暫時叫高金枝院長,讓我們把這個喪事的辦好,不是喜事喔」等語。許進修稱:「我女兒就快沒工作了,你說要幫我女兒疏通進去的事,何時才能弄好?」、「疏通費,我們善榛拿給你的」等語。被告稱:「哪有拿幾百萬」、「說到錢的事,你若真心要救你女兒,要去給別人拜託,就一定要有禮數,這是做人的原則」、「我也不知道我女兒會考上院長,她原先只做法官而已,想不到她真的有辦法去考上院長,我就跟她說,本來我是拜託王金平,叫他把她安插進去的,阿現在王金平就說,阿你女兒作院長了,讓他來當他的秘書啦。前幾次拿的錢,也會說到做到,不要再把錢給討回去…」等語(刑事易字卷一第97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未曾由李麗珠考上擔任一節,為本院職務上知悉之事實,被告上開言詞,顯係以與事實不符之事項,告知原告及許進修,而佯稱要幫原告找工作等情,洵堪認定。從而,被告否認有以原告主張之行為方式詐騙原告等語,顯非可採。

⑷至被告辯稱附表一編號1 、3 、4 係向原告借款,並無詐欺

等語。然依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並無任何借貸之意,被告迄今亦未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借貸之合意。關於附表編號5部分,原告於刑事庭證述陳稱起訴書編號7 的2 萬元,也是為了要給那個法官好印象,所以說也是等語,顯係原告已陷於錯誤後之交付,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又被告辯稱原告所主張之金額過高,且係臨訟拼湊等語,然原告交付被告之款項既已堪認定,則被告所辯亦無可採。另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原告之行為,分別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詐欺取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駁回被告上訴確定,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及主文在卷可佐(本院刑事卷、本院卷第42頁)。益徵被告確有以詐欺之方式,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無誤。

㈣從而,被告故意以詐欺之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原告陷於

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受有財產上之不利益,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是原告所受之損害合計為986,000 元(計算式:420,000 +66,000+120,00 0+60,000+20,000+300,000 =986,000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86,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5 年3 月13日(送達證書,附民卷第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給付986,000 元及自105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勝訴部分,依原告之聲請,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均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又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無須繳納裁判費,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不為訴訟費用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嚮,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附表一:

┌─┬────────┬─────────┬──────────────┐│編│交付時間 │交付款項即損害金額│原告主張具體侵權行為內容 ││號│ │(新臺幣) │ │├─┼────────┼─────────┼──────────────┤│1 │104年3月初某時許│420,000元 │104年1月5日起至104年1月8日止││ │ │ │期間之某時,被告向原告佯稱為││ │ │ │其安排工作原需60萬元,但因與││ │ │ │王金平熟識僅需38萬元,申請博││ │ │ │碩士畢業證書費用4萬元,原告 ││ │ │ │遂於左列時間在高雄市新興區中││ │ │ │正二路162號星巴克咖啡店交付 ││ │ │ │現金42萬元予被告。 │├─┼────────┼─────────┼──────────────┤│2 │104年3月7日起至 │66,000元 │104年2月底至104年3月2日止期 ││ │104 年3月中旬期 │ │間之某時,被告向原告佯稱要拜││ │間之某時 │ │託王金平為原告安排工作,而需││ │ │ │支付王金平生日禮金66,000元,││ │ │ │原告遂於左列時間在高雄市旗山││ ○ ○ ○區○○路與大同路口統一超商交││ │ │ │付現金66,000元予被告。 │├─┼────────┼─────────┼──────────────┤│3 │104年4月5日起至 │120,000元 │104年3月中旬至104年4月5日止 ││ │104 年4月中旬間 │ │期間之某時,被告向原告佯稱王││ │之某時 │ │金平可能要選總統需要競選經費││ │ │ │12萬元,若給12萬元可以使工作││ │ │ │早成定局,原告遂於左列時間在││ │ │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 │ │ │綠豆湯店交付現金120,000 元予││ │ │ │被告。 ││ │ │ │ ││ │ │ │ │├─┼────────┼─────────┼──────────────┤│4 │104年4月30日後至│60,000元 │104年4月間之某時,被告向原告││ │同年5月初之某時 │ │佯稱要介紹原告擔任臺灣高雄地││ │ │ │方法院法官的助理,需要給法院││ │ │ │高官母親節賀禮6萬元,原告遂 ││ │ │ │於左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和平││ │ │ │一路218號大統百貨公司前交付 ││ │ │ │現金6萬元予被告。 │├─┼────────┼─────────┼──────────────┤│5 │104年6月間之某時│20,000元 │104年5月27日起至104年6月1日 ││ │ │ │止之某時,被告向原告佯稱李麗││ │ │ │珠法官妹妹生病,為讓李麗珠法││ │ │ │官印象深刻需給慰問金2萬元, ││ │ │ │原告遂於左列時間交付現金2萬 ││ │ │ │元予被告。 │├─┼────────┼─────────┼──────────────┤│6 │104年7月間至104 │300,000元 │104年6月中旬至104年6月20日期││ │年8月初間之某二 │ │間之某時,被告帶原告至高雄市││ │時點 │ ○○○區○○路與民族路口空地前││ │ │ │,向原告佯稱該地係其所有,要││ │ │ │供蔡英文競選總統時做競選總部││ │ │ │使用,若蔡英文當選,將能獲蔡││ │ │ │英文提拔更高官位,且日後該土││ │ │ │地會搭蓋房子,其中一棟房子會││ │ │ │給原告,而要求原告交付30萬元││ │ │ │作為上揭競選費及分攤房屋費,││ │ │ │原告遂於左列時間依序交付現金││ │ │ │25萬元、5萬元予被告。 ││ │ │ │ │├─┼────────┼─────────┼──────────────┤│ │ │986,000 │ │└─┴────────┴─────────┴──────────────┘附表二(不爭執事項㈡):

┌────────────────────────────────────┐│104年11月8日原告與被告於星巴克對話紀錄 ││呂阿勸:我昨天有跟他說,他說這照登記的。 ││許善榛:我回家也是有跟我家人講,也講很久。 ││呂阿勸:一定會進去的,這樣你聽的懂嗎?人家會幫你處理好。 ││許善榛:就是我們討論說你說真的沒那麼多錢。我今天的先拿給你,是不是我寫得││ 這樣? ││呂阿勸:那現在這張,我們這會…(模糊不清)。 ││許善榛:你沒帶出來喔,我只有這一張。 ││呂阿勸:你再去用一張。 ││許善榛:但是我都會寫上去。 ││呂阿勸:你寫歸寫,我也是替你們用的,如果從上面拿,你也是要自己貼錢,這樣││ 對嗎?我這樣說你應該知道,但你爸你媽,可能你不懂。 ││許善榛:沒有啦,我跟他說們說時講不清楚,那他們就叫我寫起來。 ││呂阿勸:他們意思是不要,只要拿這些,這樣也沒關係啊。 ││許善榛:沒有啦,他們說昨天你跟我對帳,你說沒這麼多,但事實上我寫的是這樣││ ,那我們來對看看,看差什麼。 ││呂阿勸:這張你先拿著,我在安排時間,再回去看看,要不然叫管家拿出來跟你 ││ 對,那我就在旁邊看你們麼講,那如果說你不要,我再去跟王說,就是上││ 次他拿的,會匯回去戶頭,他說很多人都在等,這是我跟他答應的。 ││ 上次你送的錢,你大伯就說叫我拿…(雜訊)我說怎麼可能,今天你們的││ 意思是,你們沒事,問題是,這種事情是王金平和我,今天是我跟王在作││ 主的,不是你姐姐作主的,我如果覺得ok要讓你進去,是我決定的。 ││許善榛:之前你跟我說五月份母親節過後,結果沒有,後來七月份農曆過後也沒有││ ,我們再繼續等,再來十月份,說姐姐受訓回來,那現在又說在幾天十二││ 月份,這中間我們很難過。 ││呂阿勸:難過沒關係,現在我跟你說給你聽,這種情形是你還不信任我。 ││許善榛:我爸爸說做人正正當當,名字是代表一個人,我也跟你說我改過名字,我││ 的運氣都是跟著我的名字一樣,我爸爸說想知道她的名字,你說你有把我││ 的名字跟姊姊的名字拿去合過,我爸爸也想知道。 ││呂阿勸:我跟你說,你不要害她,她叫李麗珠(45:56)之前是……(雜訊)這現在││ 是在院長,現在正在選舉,所以他說要十二月月底,現在還要兩個月,都││ 在辦遺產、農保、等,錢都要查出來,都在忙,現在又選舉,都是大官,││ 要秘密,所以你不能勉強他現在的動作,第二,你也不能出賣我。第二個││ 是李惠琪、第三個是李月惠,這是管家,還有雅玲,你不要管這三個,你││ 不要害他們。我也是真心對待你,我昨天跟你爸說我是在救你女兒,結果││ 你們卻認為我是你們的仇人。 ││ 這種金錢的事情,這筆錢是本來就要花的,我也跟你說,穩定後,這些錢││ 是花的有價值的。 ││許善榛:我昨天有跟爸媽說討論總共拿了多少錢,看有沒有差錯。 ││ 像這種30幾萬的,也是從我這邊出去,這4 萬塊,這競選經費12萬,四姊││ 生病的時候我也給他2 萬塊,母親節時你說要送禮,也拿6 萬,後來又36││ 00,之後又買包包,又買水壺,其他的我都沒寫,上次還有吃火鍋,我只││ 有記大筆的,算都算不完,我媽說這樣加起來也超過1 百萬。 ││呂阿勸:把帳記起來,這樣也沒錯,昨天的情形我說給你聽,我是跟你爸說,像你││ 妹妹那個,包包這些,都是大家心甘情願的,這樣你聽的懂嗎?這樣你還││ 把帳起來,就是沒有良心。 ││ 你爸媽應該體諒我,你妹妹在生病,這樣做也是應該的,但是也不能把這││ 些全部算進來。你大姐跟三姊要一個人顧一天,那個兩萬塊給他買東西也││ 是合情合理、應該的。 ││許善榛:我知道買這個生病的燕窩禮盒兩萬塊也是應該的,只是這是我自己記帳的││ ,我爸媽還是請我來跟你對帳,這我下次也會跟三姊說我怕他生氣。 ││呂阿勸:對,但第四個那個你要這樣算,這是在我身上,那這個三千六塊也是沒錯││ 的,如果你又記起來,這個就是沒有良心,還有包包是我生日的,也是你││ 心甘情願的。我年紀也可以當你媽媽,送媽媽也沒差,你買禮物送你媽 ││ 媽…你這樣很沒水準,算帳是沒關係,但這種情形你還在裝傻,請吃飯、││ 送包包、買這些…你們家這佔人家便宜。像8 月15日陳菊的…(雜訊) ││ 都在那裡。這是你要買給我吃的,不是我給你…(雜訊)。像現在我先生││ 過世,我不能拿東西給你,這樣會傷到你們家。 ││許善榛:三姊什麼時候有空? ││呂阿勸:重點是你要讓人家把工作接好,你現在是要拿錢給我……(雜訊) (1: ││ 03:10),你就說一聲,我們就準備錢給你,人家給你名聲了,你還這樣。││許善榛:我再回去跟我爸媽商量一下。他們要知道名字。 ││呂阿勸:我現在沒有空跟你五四三,明天還要辦繼承…(模糊不清)。 ││許善榛:我家決定說,因為我爸媽擔心說再等一個月要等很久,現在如果沒工作,││ 我們繼續當好朋友。 ││呂阿勸:我也接受。 ││許善榛:你也接受麻。 ││呂阿勸:我們也不要相害。 ││許善榛:阿姨,我問你,那個之前兩萬四是我跟姊姊。 ││呂阿勸:在這,這個要扣掉,這個要還你,兩萬四,你如果說四個杯子跟姊姊生病││ 的要扣掉,還有生日的你要拿就沒意思,你的路要走,你也會拜託人家,││ 你的光明路要走,要好來好去,這生日的你要拿回去就沒意思,你這個要││ 人家還你就是沒水準。 ││許善榛:但是這工作38萬這… ││呂阿勸:這人家已經還你了。這人家生日的你還要拿回去沒意思,我跟你講這個話││ 你還聽不懂。 ││許善榛:我在跟三姊討論。(雜訊) ││呂阿勸:我現在是要跟你說王院長生日那個,我會拿去,你的路要照這樣走,人家││ 的生日你應該要表示,結果你還不要。 ││ 我跟你說王金平生日那個買一下(模糊不清)王金平生日那個,這個你旁││ 邊要做記號,你不可以跟人家拿,我都是在跟你講認真話,你跟人家拿這││ 個沒意思,你要往前走,不要退後、那包包那個。 ││ 你不要看這樣,王金平跟陳菊很好,這個女生能不能用我們自己都知道,││ 你爸你媽有那個嗎? ││許善榛:就是我爸爸昨天有說怎麼都沒有幫我們的忙,很多次都說要去做。 ││呂阿勸:不是跟你說我先生。 ││許善榛:我們已經都講清楚了。 ││呂阿勸:我是叫你先寫沒拿的。 ││ 那個包包生日那個,後面打叉,還有四個白鐵,母親節的打叉。這樣四樣││ 。王金平的。 ││ 那如果說你沒有進去,我就要退還給你,這另外退的(1:24:15),你現在││ 目前算起來總共一百對不對? ││許善榛:應該是超過,我在算好。 ││呂阿勸:這你要確定,這不能亂算,你坦白講,你是不要是不是,你如果不要是對││ 你比較無利益,我現在講給你聽,你是不是決定了,現在難得人家要讓你││ 進去,你到時候什麼都沒看到,你有想到你爸爸媽媽還有拜託別人?你說││ 出來沒關係。 ││許善榛:這兩樣我先扣掉。 ││呂阿勸:好。你如果有再拜託別人那不可能了。 ││許善榛:我如果行就不用拜託別人了。 ││呂阿勸:你小聲一點。這你不用再拜託別人了,陳菊跟國民黨跟馬英九是死對頭(││ 雜訊)…現在我再跟你說第二點,你那個鄉長,他說要請我,要親自拿餅││ 給我,昨天晚上九點打電話給我,我這個人很善良,外面和王金平很活躍││ ,所以他很喜歡要我出來當姊妹,但那個鄉長跟王金平結怨,那個鄉長跟││ 馬英九是麻吉。 ││許善榛:我以為他們都住附近。 ││呂阿勸:這你就錯了。 ││ 昨天你跟你爸爸、媽媽、妹妹這樣商量,他們會排斥我嗎?(1:29:30) ││許善榛:我跟你問姊姊的名字就是因為爸爸不知道情形是怎樣,我今天會再回去跟││ 他說,免得他煩惱,如果他還是覺得不要,要就要,不要就好聚好散,這││ 樣ok嗎? ││呂阿勸:那現在這張我有了,那我回去用我自己寫的錯誤的叫她看一下,叫你三姊││ 看,那我們再對看看。那你最近不要一直打給我,那個辦財產比較重要。││ 那你現在是待到12月底嗎?那新曆的過年就是可以去那邊待了,你還聽不││ 懂,明年就照我跟你說的路線這樣走,一定就是要光明路,這樣你聽得懂││ 嗎?最快就是明年初三如果沒進去,這本來就是要送還給你,這錢送還你││ 不是我的錢,是王金平要還你的,這些錢不是你拿出來的喔,是我先幫你││ 墊的,你改天不能再跟我拿第二次的錢。等於說這些再退回去給你。這樣││ 你們還有什麼意見,你媽媽有罵我嗎? ││許善榛:就是這我們全部的金額。 ││呂阿勸:我知道啦,就這些。大概就是這樣。 ││許善榛:這樣子以後比較不會長短話。 ││呂阿勸:這樣你媽媽會不會原諒我。 ││許善榛:不會啦,我媽媽之前很支持我,她知道阿姨對我很好。 ││ 上次我們生日七月份我媽媽有跟你見面,感覺阿姨妳很好。 ││呂阿勸:像這種情形,你爸爸跟你妹妹他們有說什麼嗎? ││許善榛:我跟他們說阿姨很堅強,然後之前怎麼都沒有跟我聯絡,原來是因為家裡││的事情,我有跟他們解釋。 │└────────────────────────────────────┘附表三(不爭執事項㈢):

┌─────────────────────────┐│ 原告交付被告核對之交款清單 ││ 1.安排工作380,000 元 ││ 2.王金平生日禮金66,000元 ││ 3.申請碩士畢業證書40,000元 ││ 4.王金平要選總統經費120,000 元 ││ 5.分攤姊妹房屋費300,000 元 ││ 蔡英文要選總統經費↗ ││ 6.四姐生病慰問金20,000元 ││ 7.母親節拿60,000元 ││ 8.大統買包包6,500 元 ││ 9.星巴克買水壺6,300 元 ││ 10.千葉火鍋2,195 元 ││ 11.宿舍枕頭24,000元 │└─────────────────────────┘附表四(不爭執事項㈤):

┌─────────────────────────────┐│附表一編號2-現金42萬元(提領總額444,300元) │├────┬──┬───────┬──────┬──────┤│提領帳戶│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款項 │出處 ││ │ │ │(新臺幣) │ │├────┼──┼───────┼──────┼──────┤│原告郵局│ 1 │104 年1 月8 日│31800 │偵卷第88頁 ││帳戶 ├──┼───────┼──────┼──────┤│ │ 2 │104 年2 月2日 │31100 │偵卷第88頁 ││ ├──┼───────┼──────┼──────┤│ │ 3 │104年2月9日 │21400 │偵卷第88頁 │├────┼──┼───────┼──────┼──────┤│原告中信│ 1 │104 年1 月31日│10000 │偵卷第83頁 ││帳戶 ├──┼───────┼──────┼──────┤│ │ 2 │104 年2 月5日 │5000 │偵卷第83頁 ││ ├──┼───────┼──────┼──────┤│ │ 3 │104 年2 月9日 │20000 │偵卷第83頁 ││ ├──┼───────┼──────┼──────┤│ │ 4 │104 年2 月10日│3000 │偵卷第83頁 │├────┼──┼───────┼──────┼──────┤│許彤瑀郵│ 1 │104 年1月6 日 │2000 │偵卷第97頁 ││局帳戶 ├──┼───────┼──────┼──────┤│ │ 2 │104 年2月5 日 │30000 │偵卷第97頁 ││ ├──┼───────┼──────┼──────┤│ │ 3 │104 年2月9 日 │30000 │偵卷第97頁 ││ ├──┼───────┼──────┼──────┤│ │ 4 │104 年2月9 日 │50000 │偵卷第97頁 │├────┼──┼───────┼──────┼──────┤│許彤瑀中│ 1 │104 年2 月24日│30000 │偵卷第77頁 ││信帳戶 ├──┼───────┼──────┼──────┤│ │ 2 │104 年2 月24日│30000 │偵卷第77頁 ││ ├──┼───────┼──────┼──────┤│ │ 3 │104 年2 月27日│30000 │偵卷第77頁 ││ ├──┼───────┼──────┼──────┤│ │ 4 │104 年3 月3日 │30000 │偵卷第77頁 ││ ├──┼───────┼──────┼──────┤│ │ 5 │104 年3 月3日 │30000 │偵卷第77頁 ││ ├──┼───────┼──────┼──────┤│ │ 6 │104 年3 月3日 │30000 │偵卷第77頁 ││ ├──┼───────┼──────┼──────┤│ │ 7 │104 年3 月3日 │30000 │偵卷第77頁 │├────┴──┴───────┴──────┴──────┤│附表一編號3-現金66,000元(提領總額63000元) │├────┬──┬───────┬──────┬──────┤│提領帳戶│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款項 │出處 ││ │ │ │(新臺幣) │ │├────┼──┼───────┼──────┼──────┤│原告中信│ 1 │104 年3月2 日 │1000 │偵卷第83頁 ││帳戶 ├──┼───────┼──────┼──────┤│ │ 2 │104 年3月2 日 │30000 │偵卷第83頁 ││ ├──┼───────┼──────┼──────┤│ │ 3 │104 年3月2 日 │10000 │偵卷第83頁 ││ ├──┼───────┼──────┼──────┤│ │ 4 │104 年3 月5日 │10000 │偵卷第84頁 ││ ├──┼───────┼──────┼──────┤│ │ 5 │104 年3 月7日 │5000 │偵卷第84頁 │├────┼──┼───────┼──────┼──────┤│許彤瑀郵│ 1 │104 年3 月7日 │7000 │偵卷第97頁 ││局帳戶 │ │ │ │ │├────┴──┴───────┴──────┴──────┤│附表一編號4-現金12萬元(提領總額12萬元) │├────┬──┬───────┬──────┬──────┤│提領帳戶│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款項 │出處 ││ │ │ │(新臺幣) │ │├────┼──┼───────┼──────┼──────┤│原告中信│ 1 │104 年4月5 日 │100000 │偵卷第84頁 ││帳戶 ├──┼───────┼──────┼──────┤│ │ 2 │104 年4月5 日 │20000 │偵卷第84頁 │├────┴──┴───────┴──────┴──────┤│附表一編號5-現金6萬元(提領總額6萬元) │├────┬──┬───────┬──────┬──────┤│提領帳戶│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款項 │出處 ││ │ │ │(新臺幣) │ │├────┼──┼───────┼──────┼──────┤│原告中信│1 │104 年4 月30日│30000 │偵卷第84頁 ││帳戶 ├──┼───────┼──────┼──────┤│ │2 │104 年4 月30日│30000 │偵卷第84頁 │├────┴──┴───────┴──────┴──────┤│附表一編號6-現金2萬元(提領總額2萬元) │├────┬──┬───────┬──────┬──────┤│提領帳戶│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款項 │出處 ││ │ │ │(新臺幣) │ │├────┼──┼───────┼──────┼──────┤│原告郵局│1 │104 年6 月1日 │20000 │偵卷第89頁 ││帳戶 │ │ │ │ │├────┴──┴───────┴──────┴──────┤│附表一編號8-現金30萬元(提領總額30萬元) │├────┬──┬───────┬──────┬──────┤│提領帳戶│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款項 │出處 ││ │ │ │(新臺幣) │ │├────┼──┼───────┼──────┼──────┤│原告中信│ 1 │104 年7 月6日 │10000 │偵卷第85頁 ││帳戶 ├──┼───────┼──────┼──────┤│ │ 2 │104 年7 月20日│8000 │偵卷第85頁 │├────┼──┼───────┼──────┼──────┤│原告郵局│ 1 │104 年7月21 日│50000 │偵卷第92頁 ││帳戶 │ │ │ │ │├────┼──┼───────┼──────┼──────┤│許進修郵│ 1 │104 年7 月22日│42000 │偵卷第95頁 ││局帳戶 │ │ │ │ │├────┼──┼───────┼──────┼──────┤│許彤瑀郵│ 1 │104 年6 月27日│3000 │偵卷第98頁 ││局帳戶 ├──┼───────┼──────┼──────┤│ │ 2 │104 年7 月6日 │30000 │偵卷第98頁 ││ ├──┼───────┼──────┼──────┤│ │ 3 │104 年7 月17日│20000 │偵卷第98頁 │├────┼──┼───────┼──────┼──────┤│許彤瑀中│ 1 │104 年6 月20日│5000 │偵卷第78頁 ││信帳戶 ├──┼───────┼──────┼──────┤│ │ 2 │104 年6 月21日│30000 │偵卷第78頁 ││ ├──┼───────┼──────┼──────┤│ │ 3 │104 年6 月21日│30000 │偵卷第78頁 ││ ├──┼───────┼──────┼──────┤│ │ 4 │104 年6月23 日│4000 │偵卷第78頁 ││ ├──┼───────┼──────┼──────┤│ │ 5 │104 年6 月29日│10000 │偵卷第78頁 ││ ├──┼───────┼──────┼──────┤│ │ 6 │104 年7 月20日│13000 │偵卷第79頁 ││ ├──┼───────┼──────┼──────┤│ │ 7 │104 年7 月24日│30000 │偵卷第79頁 ││ ├──┼───────┼──────┼──────┤│ │ 8 │104年7 月25日 │5000 │偵卷第79頁 ││ ├──┼───────┼──────┼──────┤│ │ 9 │104年7月30日 │10000 │偵卷第79頁 │├────┴──┴───────┴──────┴──────┤│附表一編號9-現金24,000元(提領總額24,000元) │├────┬──┬───────┬──────┬──────┤│提領帳戶│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款項 │出處 ││ │ │ │(新臺幣) │ │├────┼──┼───────┼──────┼──────┤│原告中信│1 │104 年11月8日 │24000 │偵卷第85頁 ││帳戶 │ │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