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富原 告 黃明坤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被 告 曾仁義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介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兩造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及提出相關佐證,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㈠請兩造提出斡旋單、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價金履約保證
書及有關履約保證之相關文件,並請原告黃明坤參酌上開履約保證相關條款之約定就請求被告返還簽約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訴之聲明部分表示意見。
㈡原告就本件土地買賣事宜支付何等費用及所受損害各為何
?㈢請被告說明原告黃明坤有何施行詐術、脅迫之行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