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被 告 謝素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瑞焚間106年度訴字第831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