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3號原 告 林萬家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林麗棉被 告 雄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被 告 杜志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