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訴訟代理人 史孟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俊、林家成間106 年度訴字第934 號撤銷買賣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