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 告 蔡瑋宸
蔡馬秋娥蔡雅婷蔡逸昌蔡美惠蔡美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被 告 戴榮禮
陳宗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就拆屋還地事件成立調解,然該調解筆錄未記載給付位置、範圍、面積,欠缺生效要件,爰請求宣告兩造就高雄地院102 年度移調字第6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102 年11月5 日所成立之調解無效等語。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高雄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