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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 告 鄭中義

鄭秀梅鄭光博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林湘清律師盧俊誠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鄭三合特別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鄭泉根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被 告 費繼孝

傅政宏周世華即豐盛資產地政士事務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黃冠霖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周世華與被告祭祀公業鄭三合或鄭泉根間委任事務相關事宜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請被告鄭泉根、周世華於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應親自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等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