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被 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惟原告具狀表示擬撤回本件訴訟,且需經被告之同意等語,本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前揭
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