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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6號抗 告 人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閎 同上抗告人因107 年度破字第6 號聲請破產和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 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第二庭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正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