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 訴 人 田桂珍被 上訴人 田家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