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1號異 議 人 黃勇和法定代理人 許又玲相 對 人 李建芳上列異議人聲請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06 號裁定之確定證明書事件,就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 年度司票字第106 號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聲請駁回之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處分)廢棄。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
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聲請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06 號裁定之確定證明書,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2 月2 日所為聲請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同年月23日雖提出「民事抗告狀」,對上開裁定表示不服,惟如不服上開裁定(處分)時之救濟方式係提出異議,參照上開規定,異議人上開抗告狀應視為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長年患有思覺失調症,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168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並選任伊配偶為監護人。因伊至少從100 年3 月11日起,即無行為能力,故106 年1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
106 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作成時,伊屬無行為能力人,顯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訴訟能力,伊自無法為合法收受系爭本票裁定,是系爭本票裁定送達予伊本人,並不合法,自未確定,然伊聲請撤銷系爭本票裁定事件之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確定證明書),原裁定竟駁回伊之聲請,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請求廢棄原裁定,並撤銷系爭確定證明書等語。
三、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5條定有明文。成年人如未受禁治產宣告(即監護宣告),除有心神喪失、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而達喪失意思能力程度之情形外,均享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自不能謂為無訴訟能力。」(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49號判決意旨),故成年人如有心神喪失、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而喪失意思能力程度之情形者,縱使未受監護宣告,亦不能為有效訴訟行為。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時,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㈠異議人固於106 年6 月6 日始受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
6 年度監宣字第168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該監護宣告事件經該法院囑託鑑定人王興耀醫師鑑定異議人之精神狀態,依王興耀醫師作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中記載:「…綜合上述,有正式病歷記載,是榮總100 年3 月11日急診起算,黃員(甲○○)患有『思覺思調症』至少已有6 年病史,有明顯的宗教妄想,受到妄想之控制而不自知,近6 年來黃員之『行為能力』都受妄想世界之控制,而達『行為能力』喪失程度,呈現『嚴重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建議法官考慮黃員『監護宣告』」等語,此有報告書影本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 ,足見異議人之於100 年3 月11日之後,確實處於嚴重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準此,系爭本票於
106 年2 月3 日送達異議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屬不合,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異議人辯稱,上開送達為不合法等語,應屬可採。
㈡又系爭本票裁定既未經合法送達,遑論確定,依法當不得核
發確定證明書,而縱本院司法事務官誤認確定而核發確定證明書,異議人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亦應予准許。原裁定以系爭本票裁定乃早於106 年1 月24日作成,同年2 月3 日送達異議人之住所,並由異議人本人收受,而參卷內所附列印日期為106 年2 月20日之異議人戶籍謄本上,尚無異議人經宣告為受監護人之註記,自形式上觀之,足認系爭本票裁定已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云云,認異議人之聲請無理由,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自有未洽。
㈢從而,原裁定既有上開與法未合之處,應由本院予以廢棄,再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分。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