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09號債 權 人 鄭羽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曾雯霞、邱計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邱計倫之姓名是否有誤?
二、房清潔費新臺幣( 下同) 10,000元之依據及證明文件。(依契約書第九條所載為500 元)。
三、請求違約金14,000元之依據?
四、請求賠償損失20,000元之依據?
五、欠款林志德18,000元部分,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又借款18,000元之證明文件及計算式為何?
六、除房屋租屋款項外,其餘款項自民國107 年5 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七、除欠款21,170元外,其餘請求加倍之依據(依契約所載:「欠款總額為21,170元」;「如沒照以上條款履行約定乙丙方須加倍償還積欠之欠款,與負擔所有甲方之損失」則除欠款外,未有加倍償還之約定。)
八、債務人邱曾雯霞、邱計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