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09號債 權 人 鄭羽含債 務 人 邱曾雯霞債 務 人 邱計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肆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前者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後者則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此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
171 號判決參照。又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依上開規定,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此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參照。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房屋清潔費新臺幣( 下同) 10,000元,賠償損失20,000元未提出相關單據;另請求違約金14,000元,依債權人提出之租房欠條份期償還合約約定:「107 年6 月30日未收到押金+ 七月金,乙、丙方需於3 日內,107 年7 月1 日-107年
7 月3 日淨空…延遲搬離需以天計7000元賠償甲方直到搬離為止」,惟依債權人所陳,債務人僅居住至107 年6 月份,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14,000元,與上開約定不符;再請求借款18,000元部分,借款人為第三人林志德,非債權人,復依上開約定最未條所載:「所有積欠款項照法定利率年息20﹪計算到還款為止,如沒照以上條款履行約定乙丙方須加倍償還積欠之欠款…」未載明該加倍部分之性質為何?則依上開說明,應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