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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8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81號債 權 人 陳智暄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冠佑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所載之住址為台中市南屯區,非本院之轄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限期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收受後僅具狀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表示債務人出生嘉義水上,請求本院調閱戶籍謄本等語,然仍未提出債務人陳冠佑之戶籍謄本,無從認定專屬本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