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聲 請 人 程文龍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及通知人均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台端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則台端為聲請人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列法定代理人程文龍。
二、系爭支票已指明「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三、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