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洪茂銘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陳映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即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次查關於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如下:
?抾酈?人現任職於桂林餐飲屋,自陳每月收入新台幣(下同
)27,000元,此有在職證明一紙在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卷宗第8-1頁以及債務人出具的收入切結書在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1號卷宗第14頁可憑。
?侀酈?人名下有兩筆座落在高雄市○○區○○段○○○○號以
及433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3.17平方公尺、25.96平方公尺,持分面積分別為21.59平方公尺、12.93平方公尺,依據國稅局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這二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是382,055元以及229,746元,合計為611,801元。惟查,上開二筆土地前曾受過強制執行,為最終以流標結案,是以這兩筆土地應以公告現值來計算其價值較為妥適。
?吤趕|依職權函問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及都市發展局,其先
後於107年10月19日以及同年10月22日函覆表示債務人及其加人未請領高雄市福利補助亦未申請住宅租金補貼。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6年分72期清償,又因其次子現仍就讀嘉南藥理大學而無工作收入,要到111年6月始畢業,在此之前仍有受扶養之必要,故提出兩階段更生方案,第一階段自本院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翌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每月清償8,448元;第二階段自111年7月1日起至第72期為止,每月清償15,448元。此二階段更生方案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怞p前所述,債務人名下有兩筆土地,其公告現值為
611,801元,債務人欲分72期分攤給付,又再參酌司法院頒佈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說明,即債務人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應認已盡力清償,今土地價值611,801元,以九成計算後之價值為550,621元,再分72期攤還,則每期應給付7,64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侀酈?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2,200元,此金額低於高
雄市107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故此筆支出應屬可採。
?妎酈?人另主張應扶養配偶以及次子,每月扶養費為各
7,000元,此部分之支出在本院106年消債更第186號裁定中認為已明顯低於高雄市107年最低生活費用,故此筆支出亦應認可採。
?仴謅W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27,000元,扣除自己的必要生
活費用12,200元以及扶養配偶與次子之費用各7,000元,剩餘金額為800元。剩餘金額800元加上分攤進更生方案的7,648元,第一階段還款金額為8,448元,第二階段還款金額加上原本扶養次子之費用7,000元後為15,448元,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共分為兩階段,於每月10日清償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一階段每│第二階段每││ │ │例 │期清償 │期清償 ││ │ │ │ │ │├────┼─────┼───┼─────┼─────┤│玉山銀行│ 114,005 │3.46% │ 292 │ 535 │├────┼─────┼───┼─────┼─────┤│元大銀行│ 24,115 │0.73% │ 62 │ 113 │├────┼─────┼───┼─────┼─────┤│金陽信資│ 96,288 │2.92% │ 247 │ 451 ││產管理公│ │ │ │ ││司 │ │ │ │ │├────┼─────┼───┼─────┼─────┤│?A誠第一│ 751,367 │22.82%│ 1,928 │ 3,525 ││資產管理│ │ │ │ ││公司 │ │ │ │ │├────┼─────┼───┼─────┼─────┤│?A誠第二│1,047,668 │31.82%│ 2,688 │ 4,916 ││資產管理│ │ │ │ ││公司 │ │ │ │ │├────┼─────┼───┼─────┼─────┤│萬榮行銷│ 952,618 │28.93%│ 2,444 │ 4,469 ││公司 │ │ │ │ │├────┼─────┼───┼─────┼─────┤│中國信託│ 208,586 │6.33% │ 535 │ 978 ││銀行 │ │ │ │ │├────┼─────┼───┼─────┼─────┤│星展銀行│ 88,536 │2.69% │ 227 │ 416 │├────┼─────┼───┼─────┼─────┤│聖文森商│ 9,529 │0.29% │ 25 │ 45 ││榮昇資產│ │ │ │ ││管理公司│ │ │ │ │├────┼─────┼───┼─────┼─────┤│債權總額│ 3,292,711│每期清│ 8,448 │ 15,448 ││ │ │償總額│ │ │├────┴─────┴───┴─────┴─────┤│補充說明: ││1.第一階段自聲請人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翌月起至111年6月││ 止(如無人提出異議,本件裁定應在107年12月確定,故 ││ 第一期應在108年1月開始) ││2.第二階段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12月止 ││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 ││ 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 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