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 請 人 楊吳秀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雪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行使抵押權足使抵押權消滅,性質上乃屬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31 條準用同法第819 條第2 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廳民一字第22562 號函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乃屬抵押物之處分行為,於數人共同有抵押權之情形,自應得全體抵押權之同意始得為之。經查,台端與第三人吳曾玉共有本件抵押權,則台端單獨聲請之依據為何?如經第三人吳曾玉同意並委任台端聲請,請提出委任狀,並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吳曾玉。
二、請提出相對人莊雪珍所有坐落高雄○○○區○○段71、80、
81、82、83、84、9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依台端提出之高雄市○○區○○段○○○號謄本所載,該所有權人已非相對人莊雪珍,且台端於其上亦無抵押權登記,則台端聲請該建號之依據為何?
四、提出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須附回執正、反面)
五、相對人莊雪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