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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4號聲 請 人 葉俊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立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丁立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87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按行使抵押權足使抵押權消滅,性質上乃屬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31 條準用同法第819 條第2 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廳民一字第22562 號函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乃屬抵押物之處分行為,於數人共同有抵押權之情形,自應得全體抵押權之同意始得為之。經查,台端與第三人莊永裕共有本件抵押權,則台端單獨聲請之依據為何?如經第三人莊永裕同意並委任台端聲請,請提出委任狀,並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莊永裕,及提出抵押權人為莊永裕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莊永裕與相對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丁立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