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徐連造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8,
176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則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0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