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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69號原 告 余奕玄被 告 劉宗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所積欠被告之借款已清償完畢,爰依民法第307條、第30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起訴狀附表所示本票2紙,依原告起訴狀所列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被告住所非在本院轄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