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92號原 告 蔣允宗被 告 鄭榮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57,450元,嗣於民國107年10月3 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113,64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3,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8,860元,應再補繳2,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