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被 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施武樵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陳妙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實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除原告於本件訴訟所為之請求外,有關兩造間民國102 年4 月26日「升降船台性能提升」工程專案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所生之服務費或相關費用,被告對原告是否已付款完畢?如已付款,請指明付款總金額及付訖日期,並請提出佐證依據。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陳報上開事項,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