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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被 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周忠恕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陳妙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就原告請求金額之核算,有無送請鑑定之必要?如認有鑑定之必要,鑑定機構之擇定(請兩造各陳報3 家鑑定機關)等節,請兩造就於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示意見,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裁判案由:增加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