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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因就被告所為原告之請求權已時效完成一節,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請兩造於本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具狀陳報㈠原告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之「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完整版,及㈡依原告本件各請求項目以表格彙整原告申請調解時、本件訴訟所為請求之各請求項目金額、所援用之請求權基礎各為何(如原告於申請調解後,就各項請求金額或請求權基礎有更動,請記載最初申請調解時及該調解程序終結前最後一次變動之情形;本件訴訟部分亦比照此方式彙整)?本院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