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為免再開辯論增加兩造訴訟代理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