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游步平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龔金柯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就關係人捐助章程為補充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龔金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龔金柯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8 月31日經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3年9 月3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7 條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
,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乃屬合法。
㈡聲請人主張於107 年3 月22日經系爭財團法人第8 屆107 年
度第2 次董事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更名為財團法人正修文教基金會」,並同意捐助章程第1 、2 、3 、5 、8 、9、10條修正案,有系爭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堪認為真。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第
5 、8 、9 、10條條文部分,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變更,有該局107 年5 月4 日高市教社字第10732879700 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此部分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更改名稱及修正章程第1 、2 、3 條部分,僅係文字修正或設立宗旨、業務範圍之變更,其內容均與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其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揆諸上開說明,自非須經法院裁定之捐助章程變更之事項,故此部分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後條文」欄第5 、8 、9 、10條所示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捐助章程標題、第1 、2 、3 條之修正,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變更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1.為擴大辦理本會捐助││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 章程第2 條之宗旨及││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 因應實際業務執行情││督準則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龔│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 形,本會擬更名為「││金柯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人正修教育基金會)(以下簡│ 財團法人正修教育基││本會)。 │稱本會)。 │ 金會」。 ││ │ │2.文字修正。 │├─────────────┼─────────────┼──────────┤│第二條 │第二條 │1.第一款:刪除及修正││本會以促進教育、文化、公益│本會以促進教育、文化、公益│ 文字。 ││性事業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性事業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2.第二款:修正文字及││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刪除部份文字移至新││一、配合政府、結合學校或民│一、獎勵補助、捐贈及辦理各│ 增條款(第三款),││ 間公益社團,辦理及獎助│ 種文化、教育、體育、音│ 新增「專業技能及職││ 各種文化、教育、體育、│ 樂、藝術、學術與公益性│ 業訓練與人才培訓等││ 音樂、藝術、學術與淨化│ 事務等相關工作。 │ 相關工作」。 ││ 人心等相關工作。 │二、協助或結合各級學校及公│3.第三款:為新增條款││二、協助或結合各級學校、民│ 益社團,辦理數位學習、│ 。將原第二、三款之││ 間公益社團,推動社區發│ 專業技能及職業訓練或人│ 部份文字內容合併。││ 展,辦理數位學習、專業│ 才培訓等相關工作。 │4.第四款:將部份文字││ 學院、生活實驗室及青年│三、協助或結合各級學校及公│ 移至新增條款( 第三││ 學生與高齡人士共處的銀│ 益社團,辦理學生事務與│ 款) ,刪除文字並新││ 髮學校,發展生活與學習│ 輔導、老年與青少年教育│ 增「檢測服務」。 ││ 並重的書院,並辦理老年│ 、嬰幼兒保育、兒童福利│5.第四款:文字修正。││ 、幼兒及兒童教育與家庭│ 、生活應用及推動社區發│ ││ 福祉等相關工作。 │ 展等相關社會福利工作。│ ││三、協助或結合各級學校辦理│四、協助或結合各級學校,辦│ ││ 產學合作及學術研究、學│ 理產學合作及學術研究、│ ││ 生事務與輔導、人才培育│ 檢測服務、創新轉型發展│ ││ 、創新轉型發展,推展產│ 及推展產業連結等相關工│ ││ 業連結、鼓勵師生創業與│ 作。 │ ││ 實踐特定教育理念等相關│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 工作。 │ 相關公益性事務。 │ ││四、其他和教育相關之活動。│ │ │├─────────────┼─────────────┼──────────┤│第三條 │第三條 │文字修正。 ││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台幣五百│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台幣伍佰│ ││萬元整,由龔瑞泰、龔瑞亨、│萬元整,由龔瑞泰、龔瑞亨、│ ││龔瑞璋、龔瑞祥捐助。俟本會│龔瑞璋、龔瑞祥捐助。俟本會│ ││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繼續接受捐助。 │繼續接受捐贈。 │ ││ │ │ │├─────────────┼─────────────┼──────────┤│第五條 │第五條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登││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記處105 年7 月25日雄││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院和登105 法登他字第││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269 號函修正。 ││ 。 │ 。 │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 ││ 法之訂定。 │ 法之訂定。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 定。 │ 定。 │ ││六、董事之改選(聘)。 │六、董事及董事長之改選聘及│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解聘。 │ ││ │七、章程之修訂。 │ ││ │八、財產之處分。 │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第一項第七款章程之變更如有│ ││ │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之│ ││ │情形,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 ││ │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 │第一項第八款財產之處分,僅│ ││ │於財團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 ││ │財產有處分權。 │ │├─────────────┼─────────────┼──────────┤│第八條 │第八條 │因實際業務執行情形,││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新增第二項文字。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執行董事│ ││ │會決議事項,並處理本會日常│ ││ │業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 ││ │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命之。本會│ ││ │得聘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會務│ ││ │。 │ │├─────────────┼─────────────┼──────────┤│第九條 │第九條 │1.文字修正。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2.依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 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督準則修正。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準許│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 ││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以現任董事總過半數之同│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 ││意行之。 │同意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二、捐助財產及列入基金財產│ ││ 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 之動支 │ ││ 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 │ ││三、解散之擬議。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四、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 聘。 │ ││ 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五、解散之擬議。 │ ││ 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並│議七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 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 ││ 機關核備。 │動議提出。 │ ││ │ │ │├─────────────┼─────────────┼──────────┤│第十條 │第十條 │依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則修正。 ││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 ││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審定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收│ ││ 支之決算。 │支及財務報表,並送主管機關│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備查。 │ ││ 支預算。 │ │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名│ │ ││ 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