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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鄭亞雲

黃月鳳王子賓黃陳幸蔡郭月霞陳李純紅李榮茂呂呈祥許水清許水木許水瀛陳慶祥蔡錦秀(鄭連益之承受訴訟人)鄭雅文(鄭連益之承受訴訟人)鄭雅丰(鄭連益之承受訴訟人)鄭景木(鄭連益之承受訴訟人)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96號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六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96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民國107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96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之原告,其為瞭解案情,聲請交付107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 項所明定,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