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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詹清坤被 告 詹傑有被 告 詹宗益被 告 詹德茂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詹榮勝

詹許招英上列當事人間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54、1655、165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15,200元【計算式:土地價值合計13,480,000元+建物課稅現值合計2,135,200元=15,615,200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 │107年1月公告│土地價值(面積×││ │ │ │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 │├──┼─────────┼───┼──────┼────────┤│ 1 │高雄市○○區○○段│227㎡ │20,000元/㎡ │4,540,000元 ││ │85地號 │ │ │ │├──┼─────────┼───┼──────┼────────┤│ 2 │高雄市○○區○○段│223㎡ │20,000元/㎡ │4,460,000元 ││ │85-1地號 │ │ │ │├──┼─────────┼───┼──────┼────────┤│ 3 │高雄市○○區○○段│41㎡ │20,000元/㎡ │820,000元 ││ │85-2地號 │ │ │ │├──┼─────────┼───┼──────┼────────┤│ 4 │高雄市○○區○○段│90㎡ │20,000元/㎡ │1,800,000元 ││ │86地號 │ │ │ │├──┼─────────┼───┼──────┼────────┤│ 5 │高雄市○○區○○段│93㎡ │20,000元/㎡ │1,860,000元 ││ │87地號 │ │ │ │├──┴─────────┴───┴──────┴────────┤│ 合計13,480,000元 │└────────────────────────────────┘附表二:

┌──┬─────────┬─────────┬──────┐│編號│建物建號 │門牌號碼 │最新課稅現值│├──┼─────────┼─────────┼──────┤│ 1 │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709,900元 ││ │1654建號 │390號 │ │├──┼─────────┼─────────┼──────┤│ 2 │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720,600元 ││ │1655建號 │386號 │ │├──┼─────────┼─────────┼──────┤│ 3 │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704,700元 ││ │1656建號 │388號 │ │├──┴─────────┴─────────┴──────┤│ 合計2,135,200元 │└─────────────────────────────┘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