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號抗 告 人即被 告 楊青峰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新長間確認租賃建築基地範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月9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號抗 告 人即被 告 楊青峰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新長間確認租賃建築基地範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月9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