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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曾建薰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原告與被告仕樺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