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高雄市嘉誠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陳清南被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訴外人仁武鄉公所就高雄市○○區○○○段○○○○號所訂立之臺灣省公有耕地契約應適用三七五租約,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778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確認三七五租約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