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繼開被 告 蕭重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33元(即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9.01㎡×公告土地現值3,30
0 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號建物現值10,000元=72,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