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璿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第三人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存在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