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舒利人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原告與被告舒春齡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