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原告與被告楊建凱即楊于新間請求利得償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