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艾家莉
艾源源艾昱均艾家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被 告 艾凱迪
林茂盛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000元(即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1097建號之現值,計算式:70㎡×70,000元/㎡+建物現值150,000元=5,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