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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康淑雅

康清涼康原誌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8,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日期:2020-07-16